(2016)豫0182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建立与张爱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立,张爱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116号原告:张建立,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香,女,1961年10月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立诉被告张爱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向立案后,原告张建立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