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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某某、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某某,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财保34号申请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琪委托代理人:毛露被申请人:邱某某被申请人:章某某申请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章某某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分社的存款3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章某某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分社的存款在30000元范围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伦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