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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烟台富恩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烟台富恩铜业有限公司,烟台市华丰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富恩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王仁东,姜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91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被执行人烟台富恩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华丰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富恩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仁东。被执行人姜振玲。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与烟台富恩铜业有限公司、烟台市华丰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富恩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王仁东、姜振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613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5830028.63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5830028.6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执9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绪波审 判 员  王彦博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