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金钻(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光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钻(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光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066-1号申请执行人:金钻(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6791864-5。法定代表人:韩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光焰,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金钻(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光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光焰有一机动车辆(车牌号皖H×××××)已被本院裁定查封,但无法查找下落。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葛立峰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