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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627号原告:陈某甲,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黄某甲,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现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