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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熊兆轩与贾建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兆轩,贾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熊兆轩,男被执行人贾建红,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熊兆轩与贾建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贾建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2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政军执行员  张建平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 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