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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赛非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王晶、贺晨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市新城支行,王晶晶,贺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非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市新城支行。被执行人王晶晶,女。被执行人贺晨,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晶晶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金融住宅小区1号楼6层2单元602号房屋一套,经查王晶晶只有一处住房,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荣 丰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荣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