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青岛坤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潍坊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坤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坤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青松,总经理。上诉人潍坊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潍坊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借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12日签订的《全程策划与销售代理合同》中的约定确认其有管辖权是错误的,因该合同已于2015年12月10日解除,双方无异议。被上诉人主张的《协议书》无管辖约定,本案应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12日签订的《全程策划与销售代理合同》和双方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解除《全程策划与销售代理合同》为一个整体,不宜分别主张。本案为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12日签订的《全程策划与销售代理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应以起诉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为诉讼单位。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双方约定的如发生争议,应以起诉方所在地法院为诉讼单位,可以认定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