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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2016年第25号宿X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X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2刑初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宿X,男,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友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友谊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友谊县看守所。友谊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友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宿X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友谊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X、被告人宿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宿X以自己和代XX、宿XX、李XX、徐树超以种地名义,出具虚假的《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承包协议》、2013年度“益农贷”贷款土地承包面积证明,在中国银行双鸭山分行申请贷款1000000.00元,贷款被宿X个人使用。贷款到期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以李XX名义的贷款200000.00元,其余部分至今未还。2.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宿X以马X、李XX、冯X、谢XX种地名义,出具虚假的《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承包协议》、2013年度“益农贷”贷款土地承包面积证明,在中国银行双鸭山分行申请贷款800000.00元,陈XX使用182100.00元,其余617900.00元被宿X个人使用。贷款到期后,至今未还。综上,被告人宿X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损失本金人民币14179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宿X于2016年4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宿X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至二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宿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贷款档案、损失报告、到案情况说明;证人袁XX、陈XX、田XX、李XX的证言;被告人宿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宿X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宿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宿X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宿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异地临时羁押20日扣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宿X继续退还中国银行双鸭山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4179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永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