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祖秀与赖子峰、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秀,赖子峰,冯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1民初1265号原告:王祖秀,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赖子峰,男,1974年5月17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冯建华,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王祖秀与被告赖子峰、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6年6月17日,因赖子峰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9月22日,本案由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祖秀到庭参加诉讼;赖子峰、冯建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祖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赖子峰立即偿还王祖秀借款本金360000元,并自2014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冯建华对赖子峰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赖子峰自2010年起多次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祖秀丈夫陈文冬借款共计360000元。2014年5月2日,应陈文冬要求,赖子峰重新出具《借条》,并将出借人改为王祖秀,约定每月利息为9450元,冯建华为赖子峰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陈文冬去世,经王祖秀多次催讨,赖子峰、冯建华拒不偿还借款本息,王祖秀即诉至本院。赖子峰、冯建华未作答辩。王祖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5月2日,赖子峰向王祖秀出具《借条》,借款金额为36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为9450元,冯建华为赖子峰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庭审,本院认为王祖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赖子峰、冯建华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反驳证据、未作答辩,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日,赖子峰向王祖秀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祖秀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每月利息玖千肆佰伍拾元正(9450)”。赖子峰在上述《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在《借条》的左下方备注“此款项已收到”,冯建华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担保期限和保证方式。2016年1月,经王祖秀多次催讨,赖子峰、冯建华拒不偿还借款本息,王祖秀即诉至本院。另查,王祖秀在庭审中陈述赖子峰于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三次向王祖秀丈夫陈文冬借款150000元、180000元和30000元,共计360000元,陈文冬将借款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给赖子峰,但时间太久,转账凭证遗失。2014年5月2日,应陈文冬要求,赖子峰重新出具本案《借条》,并将出借人改为王祖秀。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赖子峰向王祖秀出具金额为360000元的《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中备注“此款项已收到”,现王祖秀向赖子峰催要借款,双方构成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则诉争借款为不定期借款,经王祖秀催要,赖子峰未还款,王祖秀起诉要求赖子峰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每月利息9450元,赖子峰出具《借条》至今未支付利息,现王祖秀要求赖子峰自2014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因王祖秀主张的月利率未超过《借条》中的月利率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王祖秀的利息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冯建华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则冯建华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冯建华应对赖子峰欠王祖秀的36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赖子峰追偿。赖子峰、冯建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王祖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子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原告王祖秀借款本金360000元,并自2014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冯建华对被告赖子峰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子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28元,由赖子峰、冯建华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文斌代理审判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洁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执行提示一、本案诉讼费的交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顺昌支行,账号:13×××90,账户名称:顺昌县人民法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