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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谭润前、蔡文光等与冷水江市档案局、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润前,蔡文光,段国清,冷水江市档案局,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黄一华,陈东洪,易里华,李小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1820号原告谭润前。原告蔡文光。原告段国清。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慧娟,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水江市档案局,住所地冷水江市政府机关院内。负责人曾建华。被告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新城路24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军。委托代理人苏备峰,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一华。被告陈东洪。被告易里华。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堂秀,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小保。委托代理人袁卫东,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莉莎,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润前、蔡文光、段国清与被告冷水江市档案局、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黄一华、陈东洪、易里华、第三人李小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润前、蔡文光、段国清于2016年9月21日以案件存在需要鉴定的内容、冷水江市档案局未付工程款暂未确定等因素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润前、蔡文光、段国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润前、蔡文光、段国清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档案局、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黄一华、陈东洪、易里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谭润前、蔡文光、段国清承担。审 判 长  易礼梅人民陪审员  谢菊莲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倩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