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衣桂珍与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桂珍,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205号申请执行人衣桂珍。被执行人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光,该公司总经理。上述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资3309元,案件受理费3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正在被法院拍卖,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广慧审 判 员 季四海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