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易先辉与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王琳琳、石门县壶瓶山镇仲凯煤矿、向召龙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程远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王琳琳,石门县壶瓶山镇仲凯煤矿,向召龙,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程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异字第2号案外人:易先辉,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东路。法定代表人:蔡代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琳琳,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壶瓶山镇仲凯煤矿,��所地石门县壶瓶山镇上延河村。执行事务合伙人:丁战从,该矿合伙人。申请执行人:向召龙,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澹乡羊古居委会二组。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程远春,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审查案外人易先辉与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王琳琳、石门县壶瓶山镇仲凯煤矿、向召龙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程远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易先辉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易先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年彩审判员 晏耀如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