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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航申请执行XX贵、马边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及抵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航,XX贵,马边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245号之一申请人陈航。被执行人XX贵。被执行人马边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陈航申请执行XX贵、马边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及抵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5)新津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该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78元,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XX贵、马边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XX贵、马边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贵、马边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628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胥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