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神木县景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木县丰润洗煤有限公司、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神木县景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木县丰润洗煤有限公司,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负责人:刘玉荣,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刘利宁,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神木县景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514581-4。法定代表人:郭云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神木县丰润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410109-0。法定代表人:刘惠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112238-0。法定代表人:何德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德江,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现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神木县景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木县丰润洗煤有限公司、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资产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白江审 判 员 郭应寅代理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新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