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覃xx与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xx,罗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7民初1100号原告覃xx,女,199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城固县老庄镇杨家营村*组,村民。被告罗x,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道南村**排**号,居民。原告覃xx与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罗x解除婚姻关系;2、女儿罗亚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事实及理由:2009年10月份左右,与被告罗x通过网络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双方同居生活,2012年2月5日生女儿罗亚萱,现在白水县蓓蕾幼儿园上学。2012年7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关系尚可,自从有了孩子以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6、7月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又与被告父母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罗x辩称,他与原告感情很好,加之孩子有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份左右,原告覃xx与被告罗x通过网络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双方同居生活,2012年2月5日生女儿罗亚萱,现在白水县蓓蕾幼儿园上学。2012年7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关系尚可,自从有了孩子以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6、7月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覃xx与被告罗x自由恋爱后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覃xx与被告罗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