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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兆虎与湖北锦云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兆虎,湖北锦云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13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兆虎,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锦云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邓城大道49号国际创新产业基地3号楼206-207室。法定代表人:杨长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李兆虎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锦云呼叫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锦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民一终第0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兆虎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李兆虎作为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劳动合同签订的职责,其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故意的事实并无证据证实。李兆虎到锦云公司工作时,该公司是一家刚组建的公司,员工较少,李兆虎虽然负责人事管理,但公司的任何事情均需要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关于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李兆虎也向总经理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但公司总经理一直不明确表态。2、锦云公司应当向李兆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5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李兆虎从2013年4月20日至2014年5月29日在锦云公司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在此期间锦云公司未与李兆虎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锦云公司应当向李兆虎支付双倍工资,金额为5500元。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兆虎在锦云公司工作期间任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主管公司人事、人力资源及工程上的部分事宜。作为主管公司人事、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李兆虎应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代表锦云公司与公司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系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锦云公司及相其人事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事由对抗上述法律规定。虽然李兆虎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供证人王某、蔡某的书面证言,以证明其未与包括本人在内的全体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系锦云公司总经理未明确表态的结果,但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而且该事实并不能成为李兆虎作为公司人事主管不履行代表锦云公司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定职责的抗辩事由。故李兆虎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其作为公司人事主管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主观上具有明显违法故意并无证据证实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李兆虎系锦云公司主管人事工作的管理人员,其违反岗位职责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全体公司职员签订劳动合同,主观上存在过错,一、二审法院认定锦云公司无需向李兆虎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并无不当。对李兆虎要求锦云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的申请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李兆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兆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邵震宇审判员  王捷明审判员  王潜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锦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