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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胡孟良与金传海、高唐县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孟良,金传海,高唐县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高唐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574号原告胡孟良,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金传海,男,1975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被告高唐县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金城东路15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高唐营销服务部。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鲁1522民初字392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的肇事车辆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E27**挂)的查封。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