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胡孟良与金传海、高唐县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孟良,金传海,高唐县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高唐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574号原告胡孟良,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金传海,男,1975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被告高唐县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金城东路15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高唐营销服务部。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鲁1522民初字392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的肇事车辆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E27**挂)的查封。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