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2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范刘樱、杨某某与杨应舟、陈林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刘樱,杨某某,杨应舟,陈林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842号原告:范刘樱,女,1992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杨某某,女,2015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幼儿,住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理人:范刘樱(系杨思涵母亲),女,1992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杨应舟,男,1957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陈林香,女,1962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刘樱、杨某某与被告杨应舟、陈林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刘樱、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刘樱、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刘樱、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锡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