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广成与寿县楚都花炮销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成,寿县楚都花炮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412号原告:刘广成,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寿县隐贤镇隐贤街道*组*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54********。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友,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楚都花炮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隐贤镇隐贤街道,注册号341521000009020。法定代表人:斯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傲、张倩倩,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广成诉被告楚都花炮销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刘广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广成负担。审 判 长 高道田审 判 员 余益辉人民陪审员 汪 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