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央素、广西来宾南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王央素,广西来宾南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687号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叶祥桃。委托代理人:孙海勇,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王央素,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广西来宾南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祥和路大地景苑B区409-411号。法定代表人:王央素。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央素、广西来宾南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601元,减半收取5300.5元;由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施保庆人民陪审员 唐小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