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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华联保与聂富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夏富康,李春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路西段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综合楼3楼。负责人:刘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夏富康,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春强,男,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夏富康、李春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川0321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受理后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一款、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二、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毕 华审判员 黄野清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桥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