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5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595号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徽华庭5栋101室,(1-1)。法定代表人:何文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