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田昭莉与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昭莉,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田昭莉。被执行人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一,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昭莉与被执行人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900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从2016年9月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2016年12月底支付14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剩余案件款和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30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旭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