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8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中杰、张芬芬与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杰,张芬芬,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28327号原告王中杰,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张芬芬,女,198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树学,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家尧,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RICHARDWAYNEFREESTONE。原告王中杰、张芬芬诉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克罗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杰、张芬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树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克罗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中杰、张芬芬共同诉称,2015年3月1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并当场支付被告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500元。两原告向被告购买的度假权益实为一种分时度假产品,其与“跟团游”、“自由行”等传统旅游度假产品在度假权益的行使方式、权益内容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两原告在行使其度假住宿权益时,发现受到一定限制,如需提前一定时间预约、无法确保预订成功等;在行使会员交换权时,需按有关交换规则进行并支付交换费用。而关于上述会员权利行使的限制条件,在由被告单方拟定并提供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中并无明确说明和提示,致使两原告将合同标的分时度假产品误认为为一般的旅游度假产品,两原告据此主张对合同标的产生重大误解。故两原告诉来法院要求判令:1、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15年3月1日签订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合同编号:CNTXXXXXXX);2、被告返还两原告9,500元。被告克罗里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两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合同编号:CNTXXXXXXX)、《克罗里海滩俱乐部签约声明》。《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约定:乙方承购本合同项下度假试用权益的总价格为玖仟伍佰元;乙方签订本合同并交付全部承购款后即拥有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一周的客房住宿权,住宿房型为:T1,私密/最多居住人数为肆人;乙方使用度假试用权益入住酒店须提前(7天-2年)向甲方客服中心预订。《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规章制度》及《签约声明》为本合同附件和组成部分。乙方同意按照《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规章制度》及《签约声明》之规定行使度假试用权益。《克罗里海滩俱乐部签约声明》约定,我/我们已经收到且同意遵守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规章制度及克罗里度假村指南。以上事实,由原告张芬芬、王中杰提供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克罗里海滩俱乐部签约声明》、发票,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本案中,两原告通过签订《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克罗里海滩俱乐部签约声明》,向被告购买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成员酒店/度假村住宿权益实为一种分时度假产品,其与“跟团游”、“自由行”等传统旅游度假产品在度假权益的行使方式、权益内容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两原告在行使其度假住宿权益受到限制,甚至无法有效联系被告。而关于上述会员权利行使的限制,在由被告单方拟定并提供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克罗里海滩俱乐部签约声明》中并无明确说明和提示。作为一种新兴旅游度假方式,分时度假目前在我国旅游度假市场中的占有率较低,两原告在签约前并不知悉该产品的特性,也从未体验过类似的分时度假产品。因此,为防止普通消费者将该新型旅游度假产品混同于目前市场上较为普遍的其他旅游度假产品,产品经营者在推广该产品时,更应对该产品的特征、性质及合同条款进行全面的介绍,尤其应对该产品的使用方式、权益限制作更加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并提示相应的风险。但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签约时曾向两原告进行过上述说明和提示。综上,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说明和解释,致使两原告将《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克罗里海滩俱乐部签约声明》的合同标的—分时度假产品误认为一般的旅游度假产品,两原告据此主张对合同标的产生重大误解,本院予以采信。现两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本院撤销上述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于原告主张撤销合同,被告返还9,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克罗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王中杰、张芬芬与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日签订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合同编号:CNTXXXXXXX);二、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中杰、张芬芬9,5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怡人民陪审员 陆炳文人民陪审员 许培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