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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李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3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生,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被执行人齐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生,门源人,住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2223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某某在西宁市城西支行6228481946048828068账户中的存款柒万壹仟伍佰伍拾整(¥715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海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兴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