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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文波与被执行人林荣德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文波,林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213号申请执行人:颜文波,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杰,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荣德,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荣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4249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邱福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