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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友红与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永州市三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红,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永州市三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刘登勋,刘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364号原告:陈友红,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永州市祁阳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杰,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恢县,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朝阳小区。法定代表人:李良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三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西侧(新火车站旁)。法定代表人:周祖文,该公司经理。被告: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89号新芙蓉三都佳苑1栋607房。法定代表人:周红军,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洪,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登勋,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第三人:刘音,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舜,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红诉被告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三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刘登勋、第三人刘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友红以诉请内容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友红以诉请内容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为由申请撤诉,原告陈友红要求撤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79元,减半收取2039.5元,由原告陈友红承担。审 判 长  邓海云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