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福建祥达制罐有限公司与张崇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祥达制罐有限公司,张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祥达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林爱卿,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崇山,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福建祥达制罐有限公司与张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崇山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少华审判员 杨宝兴审判员 李 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晓倩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