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4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昊宇鑫鹏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昊宇鑫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337号之一原告: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宋海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景,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乌鲁木齐昊宇鑫鹏商贸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李玉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新胜,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昊宇鑫鹏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66.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关 菱人民陪审员 杜明军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海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