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财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王磊、李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磊,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财保366号申请人:王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住东平县。被申请人:李光,男,1974年12月6日生,住东平县。申请人王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光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王磊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光名下的位于东平县城区韩山街北侧××号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标的2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期间由其管理使用,不准其抵押、转让、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磊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秀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