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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聪芬与吕天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芬,吕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刘聪芬,女,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执行人:吕天红,男,1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原告刘聪芬诉被告吕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88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告吕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刘聪芬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天红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另查明,吕天红名下动产和不动产,本院以(2016)粤1882执208号案查封,并将该财产移送评估,但短期内无法变现,因此,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天红名下的财产本院以(2016)粤1882执208号案查封,并将该财产移送评估,但短期无法变现,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字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仍不足清偿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熊伟敏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世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