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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财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王洁、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洁,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财保281号申请人:王洁,女,汉族,1992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城北两公里。申请人王洁与被申请人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王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M×××××号车一辆,保全金额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保证金。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鲁M×××××号车一辆,保全金额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顺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