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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扶绥县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庆平、扶绥县浙江商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绥县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庆平,扶绥县浙江商会,程连红,唐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218号申请人扶绥县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扶绥县扶绥大道1号宏源大景城紫百合庄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仇政茂,该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庆平,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西溪乡湖庄村六巷5-1号,经常居住地扶绥县。被执行人扶绥县浙江商会,地址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浙江温州商贸城购物广场旁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庆平,该商会会长。被执行人程连红,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地址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唐佳文,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广西扶绥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两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代理审判员  陆文辉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美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