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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7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春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杨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7执113—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地址:蕉岭县人。被执行人杨春花,女,汉族,1985年1月28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蕉岭县人民法院(2015)梅蕉法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春花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涉执标的人民币40626.69元,应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9元。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杨春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杨春花名下有三辆车,车牌号分别是粤M7B5**、粤M767**、粤MYB2**。根据该案执行标的额度,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春花名下车牌号为粤M7B5**的小轿车,但根据申请方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杨春花本人,故暂不清楚该车的具体状况,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春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合法登记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联系方式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7执1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德亮审判员  蓝文秀审判员  徐玮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丘俊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