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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邹国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邹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0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负责人:王晓东,行长。被执行人:邹国春,男,1980年3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国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91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汪田基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