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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民申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高安帮与海南省三亚高级技工学校教育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安帮,海南省三亚高级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民申8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安帮,男,汉族,1946年7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姜琳,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高级技工学校(海南省三亚技师学院),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田独镇荔枝沟教育园内。法定代表人:黎达明,该院书记。委托代理人: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谨文,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安帮因与海南省三亚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2民终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安帮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高安帮与技工学校之间应按仲裁前置原则先行仲裁,从而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的,该规定的调整范围也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同,即只能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而高安帮系退休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高安帮与技工学校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3年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0年颁布实施,其效力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本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认定为劳务关系而由法院进行审理。高安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技工学校提交意见称,高安帮申请再审是关于两部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在第一部司法解释没有撤销的情况下,是否适用第二部司法解释,请法院审查。高安帮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两份证据,即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仲不字(2016)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起诉状,拟证明本案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劳动仲裁后高安帮亦已另案诉讼。技工学校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与高安帮是劳动关系。该两份证据形成于二审裁定作出之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采信。该两份证据能证明以下事实: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6日作出三劳仲不字(2016)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高安帮的年龄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而不予受理高安帮的仲裁申请。高安帮于2016年6月10日向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技工学校给付高安帮著作、专著(包括教材及参考书)奖励80万元,著作奖、科研课题等的奖金12.71万元,合计92.71万元;要求技工学校延聘高安帮到2016年8月,以使高安帮完成技工学校签字同意并同出版社有出版合同的两部书的编写与出版。在本院主持的听证过程中,高安帮陈述该案诉讼请求中的92.71万元包含了本案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以高安帮退休前系哈尔滨理工大学教授,退休后应技工学校聘请,双方签订《聘用协议书》,技工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为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认为本案诉前未经劳动仲裁程序法院不应受理,据此裁定驳回高安帮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高安帮为退休的大学教授,按上述规定,本案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法院应直接受理,可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但高安帮在本案二审裁定作出后,已向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收到该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高安帮已就其与技工学校的纠纷另行提起诉讼,法院亦已受理,且该案的诉讼请求包含了本案的诉讼请求。鉴于本案仅是裁定驳回高安帮的起诉,并未进行实体审理,高安帮本案中的诉求在另案中可一并解决,故本案可以不需启动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安帮的再审申请。qqvnm1xcazsdhj15xt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唐林艳审判员  梁永新审判员  徐正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天鸿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