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志海、李青玲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海,李青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刑初38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海,男,1974年9月8日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南京市秦淮区。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霍邱县公安局批拘在逃,同年6月23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辩护人宋代理,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青玲,女,1981年9月12日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住南京市江宁区。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霍邱县公安局批拘在逃,同年6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抓获,6月28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捕。辩护人李才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倩倩,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霍邱检公诉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海犯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李青玲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海及其辩护人宋代理,被告人李青玲及其辩护人李才宇、张倩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进行节育手术2015年3月份的一天,定远县西卅镇孕妇郑某在怀孕4个余月时,在其丈夫蒋某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女孩后,刘志海告知郑某可以引产,后郑某通过刘志海找到李青玲,李青玲在得知郑某所孕胎儿系女孩的情况下,为郑某实施了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收取费用4300元人民币。2015年8月4日,被告人李青玲为定远县二龙回族乡孕妇王某2鉴定了胎儿性别,收取费用700元。2016年4月1日被告人李青玲为霍邱县三流乡孕妇沈某1鉴定了胎儿性别,收取费用500元。(二)非法行医2010年2月份,被告人刘志海在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为定远县二龙回族乡孕妇邵某、王某4鉴定了胎儿性别,分别收费500元、600元。2015年3月1日,被告人刘志海在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为金寨县槐树湾乡孕妇刘某1鉴定了胎儿性别,收费1000元。2016年4月1日,被告人刘志海在六安市米兰宾馆、合肥市东海花园名将宾馆房间内,为裕安区徐集镇孕妇丁某、霍邱县夏店镇孕妇赵某1鉴定胎儿性别,分别收费l000元、l200元。2016年3月至6月期间,被��人刘志海在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南京市一处民房内,为霍邱县城关镇孕妇刘某2、霍邱县周集镇孕妇杜某、裕安区丁集镇孕妇张某、金安区马头镇孕妇王某6、霍邱县城西湖乡孕妇陈某3、霍邱县曹庙镇孕妇韩某、裕安区石板冲乡孕妇林某、金安区东河口镇孕妇王某9、霍邱县宋店乡孕妇程某、霍邱县邵岗乡孕妇任某、霍邱县众兴集镇孕妇马某、寿县堰口镇孕妇穆某、霍邱县河口镇孕妇关某、金安区横塘岗乡孕妇余某、霍邱县龙潭镇孕妇舒某、霍邱县临淮岗乡孕妇李某3、霍邱县石店镇孕妇梁某、金安区中店乡孕妇钟某、霍邱县彭塔乡孕妇李某2鉴定胎儿性别,分别收费1000元、600元、900元、1100元、1200元、700元、1000元、700元、400元、1600元、800元、800元、400元、1000元、1000元、600元、1200元、800元、600元。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向法��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志海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青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志海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承认属实。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刘志海犯非法行医的罪名不能成立。刘志海的行为不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情节严重。2、如果法庭认定刘志海犯非法行医罪成立,刘志海具有初犯、偶犯,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鉴于刘志海夫妻俩均被关押,家庭困难,建议对刘志海在半年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青玲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承认属实。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李青玲为郑某实施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李青玲为王某2、沈某1进行B超检查的行为,仅构成违法。李青玲并未造成郑某身体损害,仅实施一次犯罪,虽然两次做B超,但不构成加重处罚情节,李青玲具有坦白情节,有较强的悔罪表现,愿意接受罚金。现李青玲及丈夫被关押,两个年幼的孩子无人照顾。建议法庭依照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李青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其向法庭提供了霍邱县龙潭镇人民政府及龙潭镇龙王庙村民委员会的情况介绍。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份的一天,定远县西卅镇孕妇郑某在怀孕4个余月时,在其丈夫蒋某的陪同下,到被告人刘志海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女孩后,刘志海告知郑某可以引产,后郑某通过刘志海找到李青玲,李青玲在得知郑某所孕胎儿系女孩的情况下,为郑某实施了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共收取费用4300元人民币。二、2015年8月4日,定远县二龙回族乡孕妇王某2在怀孕4个月时,在其叔叔王某3的陪同下,到李青玲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李青玲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男孩后,收取费用700元人民币。三、2016年4月1日,霍邱县三流乡孕妇沈某1在怀孕近4个月时,在其姑姑沈某2的陪同下,到李青玲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李青玲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系女孩后,收取费用人民币500元。四、2010年2月初���一天,定远县二龙回族乡孕妇邵某在怀孕4个余月时,在丈夫黄某1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双胞胎男孩后,收费人民币500元。五、2010年2月13日,定远县二龙回族乡孕妇王某4在怀孕二胎4个月左右时,在其丈夫米某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男孩后,收费人民币600元。六、2015年3月1日,金寨县槐树湾乡孕妇刘某1在怀孕三胎5个余月时,在叶某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双胞胎男孩后,收费人民币1000元。七、2016年3月23日,霍邱��城关镇孕妇刘某2在怀孕二胎4个余月时,在其丈夫孙某1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双胞胎男孩后,收费人民币1000元。八、2016年3月底的一天,霍邱县周集镇孕妇杜某在怀孕二胎5个月左右时,在其表嫂王明丽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女孩后,收费人民币600元。九、2016年3月31日,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孕妇张某在怀孕二胎期间,在黄某2的陪同下,到南京市一处民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男孩后,收费人民币900元。十、2016年4月1日,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孕妇丁某在怀孕4个月时,在孙某2的陪同���,到六安市磨子潭路和龙河路交叉口附近“米兰”宾馆的一处房间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女孩后,收费人民币l000元。十一、2016年4月1日,霍邱县夏店镇孕妇赵某1在怀孕二胎4个余月时,在胡某的陪同下,到合肥市芙蓉路东海花园名将宾馆8006号房间,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男孩后,收费人民币l200元。十二、2016年4月4日,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孕妇王某6在怀孕二胎4个月时,在许某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男孩后,收费人民币ll00元。十三、2016年4月6日,霍邱县城西湖乡孕妇陈某3在怀孕二胎5个余月时,在王某7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男孩后,收费人民币1200元。十四、2016年4月17日,霍邱县曹庙镇孕妇韩某在怀孕二胎6个余月时,在其丈夫周某1及余银千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女孩后,收费人民币700元。十五、2016年4月17日,六安市裕安区石板冲乡孕妇林某在怀孕二胎4个余月时,在王某8的陪同下,到南京市一处民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男孩后,收费人民币1000元钱。十六、2016年4月19日,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孕妇王某9在怀孕二胎5个余月时,在其丈夫朱某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女孩后,收费人民币700元。十七、2016年5月4日,霍邱县宋店乡孕妇程某在怀孕二胎8个月左右时,在田某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的一处简易民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女孩后,收费人民币400元。十八、2016年5月份的一天,霍邱县邵岗乡孕妇任某在怀孕二胎5个月左右时,在其婆婆李某1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男孩后,收费人民币1600元。十九、2016年5月6日,霍邱县众兴集镇孕妇马某在怀孕二胎近4个月时,在其表姐陈某1的陪同下,到南京市的一处民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女孩后,收费人民币800元钱。二十、2016年5月6日,寿县堰口镇孕妇穆某在怀孕二胎5个月时,在代某及周某2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女孩后,收费人民币800元。二十一、2016年5月10日,霍邱县河口镇孕妇关某在怀孕二胎5个月左右时:在李某2海的陪同下,到南京市康泰路东侧的一处民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男孩后,收费人民币400元。二十二、2016年5月11日,六安市金安区横塘岗乡孕妇余某在怀孕二胎3个余月时,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男孩后,收费人民币l000元。二十三、2016年5月13日,霍邱县龙潭镇孕妇舒某在怀孕二胎4个月左右时,在赵某2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男孩后,收费人民币1000元。二十四、2016年5月14日,霍邱县临淮岗乡孕妇李某3在怀孕二胎5个余月时,在其丈夫陈某2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男孩后,收费人民币600元。二十五、2016年5月20日,霍邱县石店镇孕妇梁某在怀孕二胎5个余月时,在其婆婆王某1的陪同下,到南京市的一处民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男孩后,收费人民币1200元。二十六、2016年5月25日,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孕妇钟某在怀孕二胎3个余月时,在杨某的陪同下,到南京市的一处民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女孩后,收费人民币800元。二十七、2016年6月14日,霍邱县彭塔乡孕妇李某2在怀孕二胎5个余月时,在李某4的陪同下,到刘志海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翁家营村的一处出租房内,由刘志海为其非医学需要鉴定了胎儿性别,鉴定所孕胎儿系男孩后,收费人民币6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志海、李青玲均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人刘志海于2016年6月23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霍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霍邱县公安局依法查扣WEUC-603B超机,两被告人的户籍信息、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京市秦淮区卫生局出具刘志海和李青玲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证明,李青玲和刘志海的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印有周医生手机号为159××××4117及150××××9400的名片、通话记录、辩护人提供的被告人所在乡村提供的家庭情况介绍,证人郑某、蒋某、王某2、兰某、王某3、沈某1、沈某2、邵某、黄某1、王某4、米某、王某5、刘某1、叶某、刘某2、孙某1、杜某、张某、黄某2、丁某、孙某2、赵某1、胡某、王某6、许某、陈某3、王某7、韩某、周某1、林某、王某8、王某9、朱某、程某、田某、任某、李某1、马某、陈某1、穆某、代某、周某2、关某、李某2海、余某、舒某、赵某2、李某3、陈某2、梁某、王某1、钟某、杨某、李某2、李某4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海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李青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结育手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两辩护人提出刘志海、李青玲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刘志海辩护人提出刘志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志海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青玲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公安机关依法查扣WEUC-603B超机应予没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刘志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五)之规定;对被告人李青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五)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志海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青玲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志海的违法所得二万零七百元,被告人李青玲的违法所得五千五百元予以追缴;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WEUC-603牌B超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玉琴审 判 员 刘功群人民陪审员 杨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雪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