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双桥区衣舍服装店与双桥区天华水暖件商行、天津市宁河县凯利达散热器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桥区衣舍服装店,双桥区天华水暖件商行,天津市宁河县凯利达散热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双桥区衣舍服装店。被执行人双桥区天华水暖件商行。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凯利达散热器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桥区衣舍服装店与被执行人双桥区天华水暖件商行、天津市宁河县凯利达散热器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吉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