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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390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赵某,工人。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存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