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390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赵某,工人。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存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