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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杭州麓亚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麓亚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2民催39号申请人杭州麓亚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南街道上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7733667XL。法定代表人伍柏松。申请人杭州麓亚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杭州麓亚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300052/24793493,出票人青岛创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6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16日,出票金额85371.73元,收款人杭州麓亚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青岛银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麓亚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杭州麓亚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芃芃审判员  明绍青审判员  方泓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