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付申与全永刚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付申,全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653号申请人:赵付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全永刚,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赵付申与被执行人全永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葛庆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静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