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江与李晓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李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李江,住巴彦县。被执行人李晓平,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江与被执行人李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26民督5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2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