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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凯与蓝新、潘秀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凯,蓝新,潘秀平,李关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099号原告:黄凯,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蓝新,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畲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潘秀平,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李关宝,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凯诉被告蓝新、潘秀平、李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凯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黄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