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凯与蓝新、潘秀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凯,蓝新,潘秀平,李关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099号原告:黄凯,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蓝新,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畲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潘秀平,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李关宝,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凯诉被告蓝新、潘秀平、李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凯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黄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