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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38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晋江市新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月5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郭长星、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本院见,无事实根据,本院到庭参加诉讼。案经辩护人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又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社区下村干部期间,利用负责巡查、制止杏坂社区的“两违”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与新塘街道行政执法中队、城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熟悉的便利条件,多次非法收受晋江市宏信制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等人贿送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90000元,并为王某1等人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春节前、2014年下半年、2014年年底、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四次在王某1办公室非法收受晋江市宏信制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50000元和一张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0元,并为宏信制罐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及厂房违建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6月,因王某1被晋江市纪委带走协助调查,被告人陈某害怕事情败露,为掩饰犯罪,将上述人民币50000元退还给王某1的哥哥王某15。2.2011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王某1办公室非法收受新塘街道杏坂社区违建业主王某2通过王某1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并为王某2的堂弟王宏图违建房屋提供帮助。3.2011年、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两次在其新塘街道办事处的宿舍内非法收受新塘街道杏坂社区违建业主王某3贿送的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为王某3及其哥哥王良森违建房屋提供帮助。4.2012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其新塘街道办事处的宿舍内非法收受新塘街道杏坂社区违建业主王某4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并为王某4违建房屋提供帮助。5.2012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新塘街道办事处食堂非法收受该食堂厨师王某5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并为王某5表姐在新塘街道后库社区违建房屋提供帮助。6.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权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其新塘街道办事处的宿舍内非法收受新塘街道杏坂社区王某6贿送的人民币3000元,并为王某6侄子违建房屋提供帮助。7.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其新塘街道办事处的宿舍内非法收受新塘街道杏坂社区违建业主黎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并为黎某违建房屋提供帮助。8.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其新塘街道办事处的宿舍内非法收受新塘街道杏坂社区违建业主杨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并为杨某违建房屋提供帮助。9.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新塘街道杏坂社区违建业主王某7厂里非法收受王某7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并为王某7违建房屋提供帮助。10.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新塘街道杏坂社区非法收受杏坂社区违建业主王某8贿送的人民币3000元,并为王某8违建房屋提供帮助。11.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其新塘街道办事处的宿舍内非法收受新塘街道杏坂社区居民王某9贿送的人民币3000元,并为王某9建房提供帮助。12.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其新塘街道办事处的宿舍内非法收受新塘街道荆山社区居民吴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并为吴某申请房屋翻建手续提供帮助。13.2013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新塘街道杏坂社区违建业主王某11厂里非法收受王某11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并为王某11违建房屋提供帮助。14.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宿舍非法收受新塘街道杏坂社区居民王某12贿送的人民币3000元,并为王某12申请加层手续过程中提供帮助。15.2013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新塘街道杏坂社区非法收受杏坂社区违建业主王某13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并为王某13违建房屋提供帮助。16.2014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新塘街道办事处附近非法收受杏坂社区居民王某14店贿送的人民币3000元,并承诺为王某14店申请房屋加层手续提供帮助。17.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王某1办公室非法收受新塘街道杏坂社区违建业主王某14培通过王某1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并为王某14培违建房屋提供帮助。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在云南省普洱市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其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被依法追回。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对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下列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1.坦白;2.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社区下村干部,负责巡查、制止杏坂社区的“两违”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与该街道行政执法中队、城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熟悉的便利条件,多次非法收受王某1等人贿送的款物共计19万元,并为王某1等人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春节前、2014年下半年、2014年年底、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先后四次在晋江市宏信制罐有限公司非法收受王某1贿送的5000元、2万元、5万元和一张价值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总价值8万元,为该公司在安全生产及厂房违建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6月,因王某1被晋江市纪委带走协助调查,被告人陈某害怕事情败露,为掩饰罪行,遂将5万元退还给王某1的哥哥王某15。2.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晋江市宏信制罐有限公司非法收受该街道杏坂社区王某2通过王某1贿送的5000元,为王某2的堂弟王宏图违建房屋提供帮助。3.2011年、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先后两次在其宿舍内非法收受该街道杏坂社区王某3贿送的2万元、1万元,共计3万元,为王某3及其哥哥王良森违建房屋提供帮助。4.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宿舍内非法收受该街道杏坂社区王某4贿送的5000元,为王某4违建房屋提供帮助。5.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该街道办事处食堂非法收受王某5贿送的5000元,为王某5表姐违建房屋提供帮助。6.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宿舍内非法收受该街道杏坂社区王某6贿送的3000元,为王某6侄子违建房屋提供帮助。7.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宿舍内非法收受该街道杏坂社区黎某贿送的5000元,为黎某违建房屋提供帮助。8.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宿舍内非法收受该街道杏坂社区杨某贿送的5000元,为杨某违建房屋提供帮助。9.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该街道杏坂社区王某7厂里非法收受王某7贿送的1万元,为王某7违建房屋提供帮助。10.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该街道杏坂社区非法收受杏坂社区王某8贿送的3000元,为王某8违建房屋提供帮助。1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宿舍内非法收受该街道杏坂社区王某9贿送的3000元,为王某9建房提供帮助。1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宿舍内非法收受该街道荆山社区吴某贿送的1万元,为吴某申请房屋翻建手续提供帮助。13.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该街道杏坂社区王某11厂里非法收受王某11贿送的1万元,为王某11违建房屋提供帮助。14.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宿舍非法收受该街道杏坂社区王某12贿送的3000元,为王某12申请房屋加层手续提供帮助。15.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该街道杏坂社区非法收受杏坂社区王某13贿送的5000元,为王某13违建房屋提供帮助。16.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该街道办事处附近非法收受杏坂社区王某14店贿送的3000元,承诺为王某14店申请房屋加层手续提供帮助。17.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晋江市宏信制罐有限公司非法收受该街道杏坂社区王某14培通过王某1贿送的5000元,为王某14培违建房屋提供帮助。案发后,办案机关追回被告人陈某为掩饰罪行而退还的赃款5万元,被告人陈某退出其余全部赃款,并预缴10万元作为罚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任职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职务职责情况。2.破案报告,证明本案的侦破过程。3.暂扣财物收据、行政罚款收据,证明退赃和预缴罚金款。4.证人王某1、庄某、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黎某、杨某、王某7、王某8、王某9、吴某、王某10、王某11、王某12、王某13、王某14店、王某14培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非法收受其款物,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5.证人施某、林某、何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让其帮忙违建或建房之事。6.证人王某15、王某16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退还王某15万元。7.被告人陈某供述,供认上述受贿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通过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全部退赃,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坦白、退赃,有悔罪表现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经营审 判 员  苏荣喻人民陪审员  李志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