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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颜春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等保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颜春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陆虹,杨峰,何顺华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颜春光,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福星、林才水,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丰泽街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610694-5。负责人伍朝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杰明,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陆虹,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峰,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何顺华,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再审申请人颜春光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泉州公司)、陆虹、杨峰、何顺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将乐县人民法院(2013)将民终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将乐县人民法院已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应终结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王保中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彤薇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