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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104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7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被告:彭某,男,生于1983年10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媛媛审 判 员  肖拥民人民陪审员  周献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洪波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