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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乙,刘某,张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90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11月1日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刘某、张某乙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张某甲、李某乙、刘某、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刘某、张某乙等人在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46酒吧门口因与被害人朱某一方发生口角,后持械殴打朱某等人(经鉴定,朱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随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张某甲、张某乙抓获归案并缴获棒球棍1根。同年7月14日、18日,刘某、李某乙先后自行到公安机关自首。归案后,张某甲、李某乙、刘某、张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张某甲、李某乙、刘某、张某乙已赔偿朱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刘某、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刘某、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李某乙、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李某乙、刘某、张某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张某甲、李某乙、刘某、张某乙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李某乙、刘某、张某乙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诗慧吴蕊蕊第4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