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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张某某、邹某某、张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张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简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小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龙头镇某某村,农民。被执行人邹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龙头镇某某村,农民,系张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博某小区,系城固县某局职工。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小区。本院在执行简某某与张某某、邹某某、张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邹某某、吴某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冻结,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弘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