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张某某、邹某某、张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张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简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小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龙头镇某某村,农民。被执行人邹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龙头镇某某村,农民,系张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博某小区,系城固县某局职工。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小区。本院在执行简某某与张某某、邹某某、张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邹某某、吴某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冻结,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弘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