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科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科伟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赛科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科伟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科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四方埔社区四方埔新区2-1号C栋201。法定代表人:曾佛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科伟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六联社区横岭塘路35号A栋。法定代表人:郑洪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9313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因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云(兼)